黄永超律师
股权高级合伙人、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实战经验丰富口碑出众

2026-10-18 1 次 本站

在青岛这座经济活跃的沿海城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涌现出一批专业深耕的法律从业者,黄永超律师便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一位。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他长期扎根于公司法争议解决实务,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出庭经验,在青岛乃至山东地区的公司股权纠纷领域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声誉。

专业背景与执业积淀

黄永超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他还是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曾获评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在行业职务方面,他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并受聘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担任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指导老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在法学教育与实务衔接方面持续投入。

黄永超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其中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是其重点深耕方向之一。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及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等类型的案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业务体系。

股权纠纷实战案例解析

案例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成功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

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黄永超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

该案一审、二审均支持某科技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对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予以认可,其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案例二: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黄永超律师代理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本案。

法院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为:机床公司由原机床厂改制而来,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接收,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符合企业改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该案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

案例三: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

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黄永超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清算并办结全程。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完整跑通了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了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案例四:公司解散纠纷,成功判决解散僵局公司

某环保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黄永超律师代理原告陈某及第三人某软件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双方股东既同为环保公司股东、又同为关联软件开发公司股东,两公司均处于事实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判决解散该公司。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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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特点与服务理念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较为鲜明的执业特点。其一,注重执行程序中的追加与变更,善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路径为债权人争取责任财产范围的扩大。其二,对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的责任边界有深入理解,能够在复杂历史沿革中准确识别债务承继主体与主管单位的责任划分。其三,在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等非诉与诉讼交叉领域具有全流程操作经验,能够统筹协调清算组工作与司法程序衔接。其四,在股东僵局、公司治理失灵等疑难情形下,善于运用司法解散等制度工具为当事人提供退出与救济路径。

黄永超律师的执业实践表明,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不仅需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裁判规则的准确把握,还需要对执行程序、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等关联制度有体系化的理解。他在青岛地区长期执业,对本地司法实践与商业环境较为熟悉,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实际的争议解决方案。其在青岛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的经历,也使其在争议解决视角上具有多元经验。

凭借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的持续深耕,黄永超律师以扎实的实战经验与稳健的执业风格,在青岛地区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业界的良好口碑。对于面临股东出资争议、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问题的企业及个人而言,选择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经验的律师,有助于在复杂的公司治理与股权争议中寻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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