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超律师
股权高级合伙人、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黄永超律师

黄永超律师

股权高级合伙人、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 30年 执业证号:13702199610563810 18653229992

律师介绍

黄永超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所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六号华润大厦 B 座 30 层。

社会任职与荣誉

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学生实践指导老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 2023 级名誉班主任。 先后获评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 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 年)。

专业专长

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深耕公司股权纠纷、股东出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公司司法解散、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衔接等疑难商事争议案件处理,具备丰富的诉讼、执行及清算非诉实务经验。

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代理债权人一审、二审胜诉,成功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

案件类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一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 240 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的生效债权,强制执行仅回款 25 万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 4000 万元专有技术出资,认缴期限到期后并未实际出资到位,就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受让方又延长认缴出资期限。某大学抗辩股权已经转让,不应承担责任,还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理由。 黄永超律师代理债权人某科技公司,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主张,认定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出资责任,裁定追加该大学为被执行人,在 40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先刑后民” 抗辩未被法院采纳。本案确立认缴到期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思路,打击借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行为。

案例二: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代理政府主管部门,成功阻却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件类型: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审理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原企业经过改制,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接。债权经过多手转让后,受让债权人申请追加改制后的企业为被执行人,同时申请追加原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某市经信局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注销材料记载主办单位处理清偿债权债务。 黄永超律师代理某市经信局,法院裁定变更改制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但驳回追加经信局的申请。法院认为经信局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企业经营,注销材料中相关表述属于格式化文本,本案存在明确债务承继主体,主管部门不应当承担企业改制遗留债务,厘清改制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

案例三: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作为清算管理人成员完成全流程清算,依法衔接转入破产程序

案件类型:公司强制清算 审理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股东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法院指定黄永超律师所在律所担任清算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开展债权申报公告,税务机关申报两千九百多万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债权;公司现存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负债,也无法和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清算组完成财产接管、清算工作,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完整走完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清算、破产领域的程序处理能力。

案例四: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纠纷,代理股东起诉,成功判决解散陷入僵局的中外合资企业

案件类型:公司解散纠纷 审理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该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公司董事会关键人员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董事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股东权益等多起诉讼对抗,人合性彻底破裂,公司治理完全瘫痪。对方抗辩可以变更企业性质、延长经营期限,反对解散公司。 黄永超律师代理原告股东,法院认定已经形成持续无法化解的股东僵局,营业期限届满,满足法定公司解散条件,判决解散该公司。二审维持原判,为陷入僵局的合资企业股东提供司法退出路径。

案例五:代理湖北某公司,申请追加未履行知识产权出资义务的高校为被执行人,高校清偿全部债务

某高校作为甲公司股东,以 2000 万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始终没有交付知识产权完成出资。甲公司差欠湖北某公司数百万元债务,强制执行无财产。黄永超律师接受湖北某公司委托,申请追加该高校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最终该高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权本息。

案例六: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后公司僵局解散纠纷案

陈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共同参股设立公司,离婚判决陈某分得 30% 股权。公司章程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双方矛盾激化形成公司僵局,另一方股东试图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对抗解散诉讼。黄永超律师代理陈某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七:某公司申请追加某市经信局为被执行人案

旧厂改制后注销,债权人购买历史银行债权,要求原企业主管经信局承担还款责任。黄永超律师代理经信局,举证论证主管机关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经过执行复议、执行监督,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裁判结果。

案例八:青岛某公司强制清算案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法院裁定解散后,股东未自行清算,法院指定黄永超律师所在律所担任管理人开展强制清算。清算审计发现公司两千七百多万税款、滞纳金、罚款欠缴,清算组处置公司资产,用公司现有资金缴纳税款滞纳金,股东拒绝承担罚款,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办结案件。


擅长领域

黄永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专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擅长股东出资、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等公司法案件。承办多起典型疑难股权诉讼,代理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执行监督多程序均取得良好裁判结果,兼具诉讼与公司清算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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